网站首页 | 新闻聚焦 | 为你辩护 | 在线问答 | 刑事法律 | 罪名详解 | 刑事证据 |
刑辩文书 | 刑事代理 | 刑罚种类 |   量刑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联系方式 |
 
  当前位置:首页> 律师团队 > 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 调查取证
通知公告
服务项目
刑事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
调查取证
会见犯罪嫌疑人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代为提起上诉
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代为提起申诉
调查取证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08/04/21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3939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料;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的证明。
   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di
版权所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常熟大鱼网 Copyright Changshu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