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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08/04/21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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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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