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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劳教时代”的刑拘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3/12/15   作者:常熟辩护律师   来源:    人气: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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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底,湖南省政法委及省级各司法机关联合发出《关于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要求各地“慎重羁押”,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除确有必要外,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已刑拘、逮捕的,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案情基本查清的,可视情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刑拘是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最经常采用的羁押措施。新闻报道中,“案发”也往往伴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的消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案提出,要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劳教的废止为这一改革方向“祭”出了一面大旗。“后劳教时代”对公安部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刑拘站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前线,首当其冲。


标准宽泛

刑拘到底是什么样一个程序?虽然刑拘已成为热词,但普通民众对其却未必有清晰的认识,甚至存在诸多误解。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7种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等。

广东省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位检察官告诉《南风窗》,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中,相当一部分对刑拘制度并不了解,“他们根本不懂何谓刑拘,因此即便不应该被刑拘的人被刑拘了,也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学界的通行解读中,刑拘应适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经常性适用的强制措施。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费志国和胡俊策曾撰文分析刑事拘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基层侦查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曾长期担任检察官的刑辩律师李修蛟告诉《南风窗》,理论上虽然有法定的把关标准,但实践中对标准的掌握非常灵活,基本上只要警方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就可能被刑拘。在公安局内部,刑拘一般由法制科审批。广州市某区公安局法制科一位民警告诉《南风窗》,审批的标准的确非常宽泛,只有少数刑拘通不过审批。

这一情况也得到数据验证。据《南风窗》记者获得的一份某沿海地级市检察院针对当地机关刑拘工作专项监督工作的分析报告,在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当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393人。其中采取刑拘措施8551人,占75.1%。另据河南警察法治研究所研究者张超2010年针对10地公安局的统计发现,近九成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显然,刑拘的过度适用很少遭受质疑,除了源于公众认识的差距以外,还存在立法上的根源。法定的7种情形非常宽泛,在实践中很难具体化,非常容易被扭曲。

有学者考察了刑拘法定条件发展的历史,已废除的收容审查制度中的两项收审标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被“移植”到了刑拘制度上。费志国和胡俊策分析,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就经常被警方扩大解释,例如“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

导致刑拘标准被过度宽泛解读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制度上对警方的刑拘审批过程缺少监督机制。理论上,检察院是包括刑拘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方,但法律上对刑拘并未规定具体的监督途径和手段。上述某县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告诉《南风窗》,除了涉及刑讯逼供的情形,检察院在实践中对刑拘“基本没有监督”。李修蛟向《南风窗》分析,检察院虽然也监督警方的立案工作,但工作重心在于“该立而不立”的案件,而对于已经刑拘的案件是否存在“不该立而立了”的情况,“工作力度很小”。


以拘代罚

除了刑拘比例畸高以外,超期刑拘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刑拘期限为1至3天,案情非常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一周,特殊法定情形下,则最多可以延期至30天。延期审批都在公安机关内部完成。据张超分析,超期刑拘指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达到法定条件,随意延长刑拘的;另一种是刑拘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在他统计的10地公安局中,高达44.47%的拘留人员被超期拘留,其中拘留期限最长的一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长达3年零155天。

在法治发达国家,法院正式批准逮捕之前,警方一般只能拘留犯罪嫌疑人一到两天,若要延长,一般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过程,比如在英国,延长拘留到5天就需要内政部长亲自批准。

之所以存在超长期刑拘,据上述检察官告诉《南风窗》,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警方以发现新证据或者新案情为由,反复对同一个人适用刑拘措施;第二种情况还可能是异地羁押,目前对于刑拘起算时间尚不明确,对于异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可能会以“托管”的方式长期关押在异地看守所,而这部分时间是否计入刑拘期限也时常有争议。上述检察官透露,曾有一个异地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办案警察“遗忘”,半年后才获释。

上述法制科民警也告诉《南风窗》,除了单人作案的情形,大部分刑拘都延期了,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拘满30天。这种情况在以前尤其突出,据南充市检察院针对南充市公安机关刑拘情况的调查发现,2001至2003年期间,所有被逮捕人员中,3/4在逮捕前都被拘满30天。上述检察官告诉《南风窗》,实践中,达到需要延期刑拘标准的案件并没有那么高的比例。

据法律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据费志国和胡俊策的前述分析,这一标准同样容易被扩展解释。据这两位检察官观察,实践中警方还可能使用非法定的理由以延长刑拘,如“涉嫌其他案件需查证”、“案情复杂”和“需赴外地取证”等。

为什么普遍存在范围和期限上扩大适用刑拘手段的情况?这存在多方解读。李修蛟向《南风窗》分析,过去的公安体制下,侦查以口供为主,现在这一侦查理念尚未完全转变,“关人是获取口供最有利的方式,警方经常是等突破口供后,再去找其他证据来验证”。

逮捕前为获取口供,在制度上,已有拘传这一侦查机制,但拘传最长只有24小时。按照法学界解读,刑拘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犯罪后果进一步扩大和避免侦查活动受到妨碍,但却因为种种原因,刑拘这项紧急机制却取代了拘传,反而成为了实践中常规性的侦查手段。

李修蛟分析,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而看守所的特殊环境常常会给他们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据他了解,相对于监狱,看守所人员更密集,设施条件更差,他的一个当事人在看守所关押一段时间后,精神出现了严重问题。层出不穷的看守所“躲猫猫死”、“冲凉死”等事件也印证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据李修蛟分析,许多犯罪嫌疑人情愿早日“招供”,早日定罪,以便可以到“条件更好”的监狱中去服刑。

也正因为看守所的这种“特殊效果”,功能和刑拘类似,人身限制程度相对较低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很少被警方采用。

在制度上,刑拘并非惩罚手段,而只是侦查的应急手段,但由于刑拘动辄长达30天,甚至超过了作为治安处罚措施的行政拘留(期限一般在15天以内),因此刑拘也可能被滥用,当做单纯的惩罚手段。吊诡的是,虽然刑拘期限是行政拘留的两倍,但刑拘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甚至比后者更为简单。另一方面,被错误刑拘当事人尚可通过复议和起诉等手段进行救济,而据不同部门的采访对象告诉《南风窗》,被刑拘的当事人很难获得救济。据费志国和胡俊策分析,“有些办案人员因怕麻烦,对一些无刑事拘留之必要的案件,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行政处罚”。

有研究人员还发现,警方还可能以刑拘为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有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机关为了尽快促成民事调解或者为了促使加害方尽快赔偿受害方损失,而对加害方予以刑拘。在达成调解或赔偿到位之后再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撤案”。

李修蛟告诉《南风窗》,他曾有一位经营企业的当事人因为债务纠纷,被以“合同诈骗罪”刑拘,被释放后警方的国家赔偿标准每天只有100多元,这实际上是有人利用刑拘手段干预正常的经济往来。

或许正因为是如上种种刑拘乱象的存在,湖南省才发出如上文件,强调应当“慎重羁押”,实际上,广东、江西等地也曾发出类似文件。


变革

扩大刑拘适用的后果是,大量的刑拘案件未达到批捕条件,在公安机关内部就“消化”掉了。据上述某沿海城市检察院的专项监督工作分析报告,该市被刑拘人员中,近半数未进入报捕程序,也就意味着这些案件明显不构成犯罪或是达不到起诉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剩下的一半案件都能顺利通过检察院的批捕。据张超在2010年对10个公安局的统计,公安局报送检察院审查的案件中,最终批捕的仅不到四成。

结合这两组数据,这意味着警方刑拘的案件中,最终获批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比例是比较低的。据《南风窗》记者获得的一份深圳市各区检察院今年前3季度批捕后不起诉的比例统计表,深圳市各区的捕后不诉率从1%到10%不等。考虑到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还存在最终判处无罪的情形,刑拘后未被定罪的比例将更高。

据李修蛟分析,虽然公安局内部也有错案追究制度,但警方认定错案的标准比较高,一般只认定“人为或是重大错误”的情形。而法律对刑拘行为的约束也比较笼统,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5 条规定,对错误拘留进行赔偿的适用对象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实践中,即便是如此轻微的赔偿也可能被轻易规避。据上述某沿海城市检察院的分析报告,警方未报捕的人员中,仅有不到15%被直接释放,而其余都被变更为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甚至劳教等其他强制措施。

尽管从种种数据来看,目前警方在刑拘工作中仍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的制度空间,但一些变革的迹象也开始呈现。《南风窗》记者从几个不同地方的检察院了解到,一些检察院也开始在实践中加强监督。比如四川南充2004年开始推动“公安刑事拘留专项检察监督”。据统计,2001年南充市刑拘和批捕数分别为3726和1802件,相差近半;而2006年两个数字则分别为2207和1571,差距大大减小。

李修蛟则从执业的角度也发现了改进的迹象。他分析,新《刑诉法》通过后,律师在刑拘阶段的作用被加强了,可以就刑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并且可以在检察机关批捕时提出批捕辩护意见。李修蛟告诉《南风窗》,目前很多律师还不太习惯在刑拘阶段就进行积极辩护,但实际上他已经办过的案件中,已有刑拘阶段就成功辩护促成获释的案例。因此他认为,律师在刑拘阶段就进行积极辩护,这将有利于改善刑拘的状况。

 


本文来自《南风窗》2013年第25期(2013年12月4日出版),作者:叶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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