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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辩护指引六-庭审辩护篇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3/11/08   作者:常熟辩护律师   来源:    人气: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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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庭审辩护

第一节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一百三十四条 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第一百三十五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 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 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 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一百四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节 庭前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二)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三)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四)提供新证据的;

    (五)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六)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八)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一)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二)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三)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四)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五)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六)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第一百四十六条 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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