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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强奸一案律师意见(审查起诉阶段)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2/08/16   作者:常熟辩护律师   来源:    人气: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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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强奸一案律师意见(审查起诉阶段)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强奸一案,已于2012年7月25日移送贵院审查起诉。通过与其本人会见了解案情及调取侦查阶段案卷材料。有如下几点律师意见向贵院提出,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复核:
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部分:
      一、关于受害人“岳某”的陈述:1、其陈述中几次描述了由于醉酒状态而被狄某带入宾馆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请调取KTV歌厅中大厅、包厢外录像以及宾馆大厅及房间过道录像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述,以录像中受害人行为表现来印证是否如其陈述当时已是醉酒状态,行为意识无法控制。2、其陈述在第一次被狄某脱去下身衣裤后发现被强奸时曾反抗,由于酒喝多而无法反抗被得逞后睡着,但从胡某的陈述看其进入房间时受害人上衣裤子都穿在身上,结合狄陈述在和受害人发生关系时认为对方意识清醒离开时眼睛还睁着睡着等陈述,如果真如受害人所述因醉酒意识不清的话,身上衣裤是谁为其穿戴的?3、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当晚其已经醉酒意识不清楚,那么按照常识醉酒是一个持续状态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醒酒后才能恢复意识。辩护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当事人胡某、狄某及受害人事发进入宾馆到受害人离开宾馆的时间段,从受害人逃离宾馆的状态来看已经完全酒醒。如果从进入到离开整个时间段很短的话,受害人在完全醉酒的情况下被强奸后马上完全酒醒离开宾馆根本不符合常识。
      二、证人“敬曾”的陈述:1、其陈述被害人当晚两次从歌厅出来,并在中间还给被害人打过电话。而被害人陈述是只出来一次就离开歌厅,请求调取歌厅录像和双方通话记录对双方陈述进行核实。2、其在陈述中讲到“到达宾馆后,三个人都是自己开车门下车且受害人自己走到大厅并坐在大厅沙发上。”,鉴于证人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陈述的客观性强于当事人。恳请调取宾馆录像进行核实以便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三、有关于证人“狄某”供述中几点疑点:1、狄在陈述中讲到当晚在到宾馆后胡某主动在事发前后与其有两次通话,而胡陈述为狄主动打过一个电话给他。为核实事实请调取双方当晚通话记录进行核对。2、狄在陈述中讲到其和赵某、妈咪均是第一次见面以前不认识。赵某吃完饭下楼时还问唱歌小费谁付,联系小姐均是靠客人给的小费为生。在第一次见面的情况下妈咪不可能为其担保付小费,小姐也不可能在客人未付小费的情况下与对方独身一人离开歌厅去宾馆开房。3、狄陈述受害人及其本人在房间内均未呕吐,此陈述明显与现场勘查反映情况矛盾。
认为需要调取的新的证人证言及核实的情况:
一、从案卷材料反映当时一起唱歌的除了上述人员外,还有赵某的另外两个老乡朱长贵、一个姓化的男人以及另外一个女的,到包厢后又另外点了一个陪酒女的。上述四人均是案件发生前在场人员,建议要调查核实上述人员并取得证言,进一步核实胡某、狄某及受害人的当时状态及言行,以此印证当时各方的陈述。
     二、在2012年5月30日胡某对于如何到案的供述表明1、常熟市谢桥派出所在电话其时已告知警察身份,并说出他当时所在位置。2、当时其已经知道警察来找他是为了涉嫌强奸的事情。3、根据会见其陈述当时警察到后还不知道他在哪里,又电话让他出来后在厂门口被抓。上述几点证明胡本人在已知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情况下主动说出所在位置并配合到案,后又全部交代涉嫌的犯罪事实,应当认为有自首情节。这与常熟市谢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存在出入(认为未表明身份),请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上述情节。
三、辩护人认为胡、狄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达成800元性交易的事实是本案的关键情节。1、案卷材料中狄的陈述虽然讲到在去歌厅路上赵某说要给小姐800元小费,但是也没有明确是给谁?是啥性质的小费?在离开歌厅时狄陈述和受害人讲好开房费用800元,但是这些均未能得到其他人及受害人的印证。2、虽然胡在2012年6月9日的供述中讲到其曾答应帮狄付800元小费的事。但其陈述这是第二天听赵某转述后认为,另外也没有得到赵的印证。在狄被抓之前的胡的供述都没有讲到有800元小费的事情,而在6月5日狄被抓后突然胡的供述中出现上述情况,真实性值得推敲。所以,本案中狄有没有事先提出800元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尚不能得到确切证据印证。结合鉴定结论与各方供述均能得出狄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在受害人是否自愿狄是否出钱嫖娼行为未能印证情况下,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不枉不纵的原则,请检察机关对此查实后纠正。
本案以外涉及犯罪嫌疑人胡某的情况:
胡某姐姐胡苏某在常熟市虞山镇常熟老街购买有一套商品房,当时为了胡某子女在常熟上学的便利便把该房子登记在胡某及其父亲名下,事实上该房屋的出资均不是胡某,且在登记时双方在房管登记机关留有书面证明该房屋实际产权属于胡苏某。本案案发后律师在与胡某会见时其本人也明确同意将该房屋签字过户给胡苏某。鉴于其目前处于羁押状态,必须通过公证部门出具其本人签字的公证证明。而家属在咨询张家港公证处后被告知须由办案单位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本案与该房屋过户行为无关的。鉴于本案目前已经侦查终结且确与胡某涉嫌强奸行为无关,请求贵院出具上述证明以便犯罪嫌疑人能够完成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民事行为。
     综上,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各种疑点,详细查实复核。在不枉不纵的原则下,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恳请贵院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慎重考虑并予以答复,谢谢!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王宇红        律师
                                         20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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