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聚焦 | 为你辩护 | 在线问答 | 刑事法律 | 罪名详解 | 刑事证据 |
刑辩文书 | 刑事代理 | 刑罚种类 |   量刑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联系方式 |
 
  当前位置:首页> 量刑 > 缓刑 > 杭州首个划车人被判刑
通知公告
服务项目
刑事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
调查取证
会见犯罪嫌疑人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代为提起上诉
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代为提起申诉
杭州首个划车人被判刑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1   作者:中顾网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1323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昨天下午,下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金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金某,50岁,杭州人。2005年2月9日零点左右,他在丈母娘家吃完年夜饭后,和老婆一起回家。在家里因琐事跟老婆吵了几句,金某负气出门,走到楼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汽车钥匙,一连划伤了小区停车场里的7辆汽车,被小区保安当场抓住。

  被告金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法官出示的证据,都没有异议。

  “我没什么说的,我喝醉了酒,很不应该。我愿意加倍赔偿他们,请求从轻处罚。”金某陈述时说。

  法官敲了一下法锤,当庭宣判:鉴于金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金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听完判决,金某突然发问:“拘役要不要进去的?”

  据了解,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罪犯若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关押不致于危害社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金某的刑罚是不要“进去的”。

  承办检察官说,根据杭州市中级法院《关于若干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如果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前,金某曾向一辆车主赔偿过800元。另6辆车的维修费合计2870元。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di
版权所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常熟大鱼网 Copyright Changshu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