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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0   作者:中顾网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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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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